石家莊市森林防火工作實施細則研究通過開始實施
2013-10-29 16:13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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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石家莊墻體廣告制作 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,森林防火期內,山場及山場周圍100米范圍內禁止吸煙、亂丟火種等行動。日前,《石家莊市森林防火作業施行細則》現已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討通過,并開端施行。
施行細則指出,森林防火作業施行“預防為主,活躍消除”的政策。努力實現市政府提出的“保證森林受害面積小于0.3%。;保證不發生較大以上森林火災,無人員傷亡”的整體作業方針。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。其間3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為森林防火高火險期。森林防火施行屬地辦理,由轄區行政首長擔任安排施行。
森林防火期內,山場及山場周圍1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動:吸煙、亂丟火種;點燃煙花爆竹、祭祀用火、點放孔明燈;烤火、野炊;燎地邊、燒秸稈、燒荒、燃燒廢物;其他未經同意的用火。
在森林防火期內,無民事行動能力人、約束民事行動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的教學和管護。因被監護人的行動形成森林火災事故的,由監護人依法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因特殊情況需求用火的,有必要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許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同意,收取出產用火許可證。用火單位要有專人擔任,事前開好防火隔離帶,預備撲火東西,有安排地在三級風以下的氣候用火,謹防失火。
遇有高溫、干旱、勁風等高火險氣候的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,規則森林高火險期,發布政府決議、指令,采納封山辦理辦法,禁止全部戶外用火。
施行細則還指出要建立森林防火查看站。在森林防火期內,經省人民政府或許其授權的部分同意建立的森林防火查看站,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查看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實際需求,能夠在森林防火區鄉道、村道建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查看站,森林防火期完畢后予以吊銷。森林防火查看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